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請人滿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潘紀寧 律師

上列聲請人滿祥五金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772、77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如所有權人有變動,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3份。

二、請釋明聲請狀載旭鋒工業有限公司積欠貴公司之新臺幣79萬元(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15日),確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109年12月7日登記)所擔保債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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