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力紹
選任辯護人張峻瑋律師
林珊玉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