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究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98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告之配偶,被告家中尚有高堂、弟妹及妻兒貧弱乏人照顧,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本案犯罪事實未臻明確乏晦狀態,復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有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衡諸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羈押之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至聲請人所陳家中經濟狀況之情縱令屬實,觀之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況與羈押原因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