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何啟奎
何啟培 何啟价 何啟滄 何啟道 何文玉 被告 吳修英
陳金奎 陳金庫 陳金玉 陳金喜 陳金善 陳美珠 陳金昌 陳咪春 陳桃妹 陳咪珍 陳惠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計算式:(130+70)×7500=1,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