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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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1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月22日,以94年度偵字第7955號職權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物品名稱│數量││││││├──┼────┼────┼───┤│一│香奈兒│耳環│98│├──┼────┼────┼───┤│二│香奈兒│項鍊│3│├──┼────┼────┼───┤│三│香奈兒│髮夾│4│├──┼────┼────┼───┤│四│香奈兒│髮束│3│├──┼────┼────┼───┤│五│香奈兒│墜子│14│├──┼────┼────┼───┤│六│香奈兒│別針│2│├──┼────┼────┼───┤│七│香奈兒│鑰匙圈│13│├──┼────┼────┼───┤│八│香奈兒│手錶│1│├──┼────┼────┼───┤│九│迪奧│耳環│36│├──┼────┼────┼───┤│十│迪奧│手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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