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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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珮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珮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何珮瑜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珮瑜業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