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秀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6號、102年度執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秀純因犯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秀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秀純因犯賭博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10
1年度中簡字第1701號及101年度中簡字第230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附表:
受刑人謝秀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有期徒刑│101年5月26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臺中│101年│101年8│(已易科││││4月│至101年6月7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月31日│地院│度中簡│月20日│罰金執行││││││偵字第13││字第17│││字第17││完畢)││││││535號││01號│││01號│││├─┼─────┼────┼───────┼────┼──┼───┼────┼──┼───┼────┼────┤│2│賭博│有期徒刑│99年5月某日至│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1│臺中│101年│101年12│││││4月│99年7月17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月28日│地院│度中簡│月17日│││││││撤緩偵字││字第23│││字第23││││││││第292號││01號│││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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