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悟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悟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悟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
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悟翔(一)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
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3罪)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二)另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自102年3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四)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5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