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4號原告 張美貞 被告 邱嘉君
陳裕威 李奕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茲因對被告邱嘉君起訴是否合法乙節,仍有再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邱嘉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邱嘉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邱嘉君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