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悟心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悟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悟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7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判決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