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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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允大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年 訴訟代理人 何俊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彥昕 精密科│永豐商業銀│100年3月10日│116,128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迴龍分行│││││││公司 胡李坤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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