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陸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簡字第8703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55號判決及100年度簡字第1553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251、252、253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