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佩蘭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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