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86號聲請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被告 卜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伍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8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事件卷宗,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上開民事事件判決,主文欄關於「,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伍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顯係「,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誤載,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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