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檢察事務官蔡惠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美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陳美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設籍: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52年1月14日失蹤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陳美華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戶籍資料、警方失蹤人口通報資料、移民署線上查詢及入出境紀錄、請領社會福利、使用殯葬設施紀錄、健保及相關人員查訪等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陳美華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陳美華死亡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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