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鐘慶祥 被告 鐘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4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均4分之1移轉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42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1/4)+(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61,700元×1/4)=79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