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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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承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承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