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3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