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司調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599號

聲請人 趙金稜

相對人 巫思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聲請人雖稱本件事由發生地點位於本院轄區,而向本院提起調解聲請。惟經本院函詢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經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苗栗縣,取件地則位於新竹市,此有該公司覆函及相對人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足見相對人住所地及本件契約履行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堪認本院並無管轄權。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訴訟得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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