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鄭振雄 被告 陳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345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被告占用面積195.65㎡=254,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