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潘侯麗珍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黃侯珠雀
陳武順 侯依廷陳侯堅 陳泰榮 陳慧明 陳正中 陳明仁 吳陳碧霞王杏 侯明雲 侯家鴻 侯月美 侯月秀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銘煌 被告 侯月鳳侯辰燁
陳正平 侯文榮 侯月裡 陳耀程 陳瑋寧 侯冠竹 侯采足 侯懷仁 黃侯玉瓶 侯玉梅 黃玉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俊
黃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至四關於「黃侯朱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侯珠雀」。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0至15「 侯王杏 、侯銘煌、侯明雲、侯家鴻、侯月美、侯月秀」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面積均應更正為「1.1146」平方公尺;編號22「侯采足」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1
9.3359」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3.1641」平方公尺;編號24「侯冠竹」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19.3359」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3.164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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