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潘侯麗珍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黃侯珠雀
陳武順 侯依廷 即 陳侯堅 陳泰榮 陳慧明 陳正中 陳明仁 吳陳碧霞 侯 王杏 侯明雲 侯家鴻 侯月美 侯月秀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銘煌 被告 侯月鳳 即 侯辰燁
陳正平 侯文榮 侯月裡 陳耀程 陳瑋寧 侯冠竹 侯采足 侯懷仁 黃侯玉瓶 侯玉梅 黃玉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俊
黃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至四關於「黃侯朱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侯珠雀」。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0至15「 侯王杏 、侯銘煌、侯明雲、侯家鴻、侯月美、侯月秀」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面積均應更正為「1.1146」平方公尺;編號22「侯采足」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1
9.3359」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3.1641」平方公尺;編號24「侯冠竹」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19.3359」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面積應更正為「3.164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