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世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思穎郭居恒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8月2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025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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