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潘侯麗珍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黃侯珠雀
陳武順 侯依廷陳侯堅 陳泰榮 陳慧明 陳正中 陳明仁 吳陳碧霞王杏 侯明雲 侯家鴻 侯月美 侯月秀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銘煌 被告 侯月鳳侯辰燁
陳正平 侯文榮 侯月裡 陳耀程 陳瑋寧 侯冠竹 侯采足 侯懷仁 黃侯玉瓶 侯玉梅 黃玉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俊
黃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1「 侯明煌 」應更正為「侯銘煌」;附表三「應受補償之人暨金額」欄中侯銘煌應受補償金額「27,653元」應更正為「27,563元」、侯懷仁應受補償金額「25,072元」應更正為「50,144元」、「應付補償之人暨金額」欄中「侯明煌」應更正為「侯銘煌」;「附表四編號11「侯明煌」應更正為「侯銘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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