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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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債權人 黃永宗 債務人 劉昌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
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是本件債權人就聲請第二項請求尚未屆期,應予駁回。)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