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黃保蒼 債務人 陳正富 債務人 陳林秀桃
一、債務人陳正富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㈡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參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秀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