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即輔佐人即被告之父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罪(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96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行蹤明朗、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必要,請准予交保候傳等語。
三、茲查:被告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准予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有案,有本院辦案進行簿、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被告既已交保在外,並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自難照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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