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毓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毓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蕭毓龍(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
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1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3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3.23~106.03.24│106.05.13│106.04.30│││【接續犯】│││├────┼───────────┼───────────┼───────────┤│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8、17766、19098、│16168、17766、19098、│16168、17766、19098、│││21909號│21909號│219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簡字第1068、││實││1069、1070、1191號│1069、1070、1191號│1069、1070、1191號││審├──┼───────────┼───────────┼───────────┤││判決│106.11.30│106.11.30│106.11.30│││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簡字第1068、││決││1069、1070、1191號│1069、1070、1191號│1069、1070、1191號││├──┼───────────┼───────────┼───────────┤││確定│107.04.17│107.04.17│107.04.17│││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345號)(編│度執助字第345號)(編│度執助字第34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1.25│105.11.20│105.12.18│├────┼───────────┼───────────┼───────────┤│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8、17766、19098、│75、508、1503、1693、│75、508、1503、1693、│││21909號│2132、3348號│2132、33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實││1069、1070、1191號│號│號││審├──┼───────────┼───────────┼───────────┤││判決│106.11.30│107.03.12│107.03.12│││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8、│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決││1069、1070、1191號│號│號││├──┼───────────┼───────────┼───────────┤││確定│107.04.17│107.10.04│107.10.04│││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70號(南投地檢107年│2918號│2918號│││度執助字第34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2.15│106.03.02│106.04.04│├────┼───────────┼───────────┼───────────┤│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5、508、1503、1693、│75、508、1503、1693、│75、508、1503、1693、│││2132、3348號│2132、3348號│2132、334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實││號│號│號││審├──┼───────────┼───────────┼───────────┤││判決│107.03.12│107.03.12│107.03.12│││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6年度易字第259、260││決││號│號│號││├──┼───────────┼───────────┼───────────┤││確定│107.10.04│107.10.04│107.10.04│││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18號│2918號│2918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加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4.05│106年1月21日前某日至│106.04.02~106.04.07││││106年1月23日止│【接續犯】││││【接續犯】││├────┼───────────┼───────────┼───────────┤│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5、508、1503、1693、│75、508、1503、1693、│75、508、1503、1693、│││2132、3348號│2132、3348號│2132、334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7年度上易字第682、│107年度上易字第682、││實││號│686號│686號││審├──┼───────────┼───────────┼───────────┤││判決│107.03.12│107.10.18│107.10.18│││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9、260│107年度上易字第682、│107年度上易字第682、││決││號│686號│686號││├──┼───────────┼───────────┼───────────┤││確定│107.10.04│107.11.10│107.10.18(聲請書誤載│││日期│││為107.11.10)│├─┴──┼───────────┼───────────┼───────────┤│是否為得│是│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18號│2919號│2920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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