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理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規定甚明。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是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原大眾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股票,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鴻海公司股票,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61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7,703元、鴻海股票變賣所得6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