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 呂坤地 相對人 康幸福 相對人 康木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11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相對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人及所有││├───┬────┬───┬───┬──────┤├─────┤│││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比例│├─┼───┼────┼───┼───┼──────┼─┼─────┼─────┼─────────┤│1│臺中│龍井│龍目井│水師寮│62-1│建│2681.00│1440分之56│康幸福1440分之28│││││││││││康木俊1440分之28│├─┼───┼────┼───┼───┼──────┼─┼─────┼─────┼─────────┤│2│臺中│龍井│龍目井│水師寮│62-4│建│332.00│1440分之56│康幸福1440分之28│││││││││││康木俊1440分之2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