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王関安 訴訟代理人 鄧思文 律師被告 王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8,750元(依原告提出之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交易行情證明每坪單價平均數125,000元,乘以面積32.87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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