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惠指定辯護人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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