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東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3,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