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
8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7年
3月14日收受本院命其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茲竟遲至97年3月31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
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