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王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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