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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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10號原告 王明書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 律師被告 何岳儒 即高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1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8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