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10號原告 王明書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 律師被告 何岳儒高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1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8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真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4610 號裁定(109.07.21)[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4610 號(109.11.30)[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