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告 鍾德龍 分割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張
  維忠所遺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
  地之遺產,惟本院調閱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確認遺產除上
  開三筆土地外,尚有可能有其他筆不動產及動產,請至國稅
  局調閱被繼承人 張維忠 (Z000000000、63年3月12日歿)之
  遺產完稅證明資料,提出相關遺產之財產證明資料如土地、
  建物謄本等,且除繼承人鍾德龍外列其他繼承人為被告,非
  列土地共有人為被告,始為 適格 之當事人,及提出被繼承人
  張維忠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補正記載除繼承人鍾德龍外其他繼承人即適格被告之姓名、
  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以被繼承人張維忠之全
  部遺產按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起訴
  狀(附遺產附表、繼承人之應繼分附表),並依繼承人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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