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9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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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9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6月2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
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299,124元及本金債權自95年3月9日起至95
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共計5,085
元,暨上述本金債權自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乙紙為證。被告
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