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國強 債務人 鍾月玲 債務人 李維宗
一、債務人鍾月玲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⑵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⑶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⑷新台幣柒拾壹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月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維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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