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0號債權人 劉國樑 債務人 許信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信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許信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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