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5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進旺 即 艾迪爾 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相對人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㈢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