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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