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順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韋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