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4號債權人 林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杉田生活事業股份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