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歐洲世界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被告 劉國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坤芳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