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胡延年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馬慕貞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馬慕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馬慕貞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馬慕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係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失蹤人行蹤不明且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入出境資料中無出境資料,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8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馬慕貞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馬慕貞因行蹤不明,於100年
8月19日(失蹤人尚未滿80歲)曾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報案失蹤請求協尋,但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7年
8月2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馬慕貞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馬慕貞自100年8月19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07年8月19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