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三號
上訴人凌傑資訊網路有限公司上訴人兼代表人 劉明郎
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凌傑資訊網路有限公司及 劉明朗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分別依修正前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法官林永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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