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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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發票日為何日,因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本票不相符。
㈢相對人 吳春琴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