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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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聲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 陳明 請求金額為何,因標的金額與聲請狀所載內容不一致。
㈢陳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㈣陳明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及利息計算之基礎。
㈤相對人建利電腦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坤培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