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趙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燕卿
參加人 邱燕雪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參加人 趙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225元;上訴聲明第2項屬因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7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