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50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告 鄒尚霖 (原名: 鄒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2日方遷入現址,因被告前所在不明,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前開期日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固無不法,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有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具狀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賴竺君